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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
[来源:本站原创 | 作者:佚名 | 日期:2016年09月22日 | 浏览 次]

一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,独立、公正地调解纠纷

二、依据职责受理行政调解,认真做好接待、来电接听、当事人纠纷受理登记等相关资料工作,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;

三、应当言语文明、举止得体、着装恰当,不得参加有损行政调解员形象的活动;

四、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;不得过问、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调解的纠纷,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调解公正性的言论;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,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纠纷调解的情况,包括纠纷案情、调解过程、调解结果等情况。

五、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提供与纠纷调解有关各类咨询;对当事人的帮助请求,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解决;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,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予以拒绝,并作好解释工作;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,应当耐心劝解、疏导,防止矛盾激化。

六、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,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,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;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;不得压制、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;

七、不得索取、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利害关系人的财物;不得利用调解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牟取其他利益;

八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,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九、应当从法律和情理上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,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要点,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;

十、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。协议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,不得侵害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;

十一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当及时地制定调解协议书;未能达成协议的,应当及时地声明调解程序的终止,并详细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。